宗教法律法规第五条如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定义,需要了解: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木准企服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予指正。

第五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互联网宗教信息证图片

本条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主体的规定。宗教事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都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中有行政职能。

一、宗教事务部门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各级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

2、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

3、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4、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

5、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二、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都有违规的处罚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四、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删除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电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配合处置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防范和处置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处置利用宗教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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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主体的规定说明发布于2023-10-20 0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