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第六条如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定义,需要了解: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宗教信息证图片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木准企服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本条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对象和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对象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1、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载体是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这些我们常用的互联网传播载体上发布和转载相关宗教信息都是需要取得许可的。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是不能够发布宗教信息的。

2、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的方式是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应该都包括其中,只要对方能够接收到要传递的信息内容,就是一种传播方式。现阶段是文字、图片、音视频,未来可能还有VR(虚拟现实),还可能有其他更多数字化的表现形式。

3、互联网宗教信息包括: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与传道相关的宗教知识、宗教教义教规的传播,宗教文化的交流信息,以及宗教活动的发布等等。特别要注意的是宗教捐赠信息、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信息、宗教教育信息等都是互联网宗教信息的范畴。但对于宗教法规属于法规范畴,与宗教教义信息无关。

4、关于提供信息服务的理解。有人认为办法的许可对象并非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场所,而应当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各种载体单位。解决这个疑惑,先看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概念,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意味着是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人。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主体都需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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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境内外网络直播宗教内容的许可证需要符合哪些法律法规?发布于2023-10-20 01: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