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传播的有关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国家支持通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宣传党的宗教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宗教学术研究,介绍宗教知识。

第五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六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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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适用本办法发布于2023-05-29 23: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