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律法规第十六条如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定义,需要了解: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正在作出相关具体规范以保障该办法的顺利施行。木准企服从事宗教法律服务多年,从法律规定和实务的角度为宗教界解读本办法,以供大家探讨。本次解读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并非官方观点,不足之处,请各界朋友给与指正。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本条是关于互联网宗教信息讲经讲道资格的规定。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为了规范互联网上讲经讲道,保护合法的教职人员,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进行的讲经讲道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本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仅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的自建互联网媒体,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可以有讲经讲道的内容。其他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的互联网媒体不得有讲经讲道的内容。这里的“自建”指的是宗教界自主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且有独立域名和空间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账号等方式(如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账号等),不属于“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范畴。
特别指出,宗教活动场所仅有寺观教堂可以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他固定处所不可以申请。那么其他固定处所宗教教职人员的讲经讲道,可以选择在寺观教堂备案的网络媒体上发布。
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个人的讲经讲道视频或者文字,仅能通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的自建互联网媒体进行发布,不可以在自己的账户中发布。
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必须是经过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他没有经过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不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讲经讲道的内容。
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经常有人咨询一个问题,在微信群里是否可以组织讲经讲道?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是不允许的。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触犯《宗教事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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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宗教团体院校和寺观教堂发布互联网信息的法律法规发布于2023-10-20 01: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