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教义教规和传统从事教务活动;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参加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并担任相应职务;可以参加考核获得佛学学位;可以从事佛教典籍整理、佛教教育、佛教文化研究和公益慈善等活动。

申请成为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自愿向拟申请入寺的寺庙提交申请书(应含有本人基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及本人受教育情况证明、家庭同意本人出家的证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表现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寺庙管理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

3、该寺庙所在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同意的,在听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准予入寺接受一年的预备考核;

4、预备考核期满,由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考核意见,报所在地佛教协会认定,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佛教协会发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定式样。活佛传承继位,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办理。寺庙管理组织在接纳教职人员入寺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寺自养能力和当地信教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将在寺人数控制在寺庙定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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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佛教教职人员履行哪些程序(教职人员行为准则)发布于2024-03-22 03: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