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受理申请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停止其涉密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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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撤销涉密印刷复印行政许可的情形发布于2024-03-14 23:3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