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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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获取涉密资料印刷许可证的问题发布于2024-03-14 23: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