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许可证。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重新核发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遗失、损坏,应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办申请表,包括补办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组织公章;

(二)书面遗失声明或者受损坏的许可证。

因遗失、损坏补办的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省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补办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结果,并将结果通报给申请人注册登记地宗教事务部门。


获取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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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获取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发布于2024-01-29 02:5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