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具有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中十三条到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和应急措施等方面条件。

(二)办理所需资料:

1.新申请及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管理专、兼职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要求理工科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技术人员),辐射工作人员的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因故无法提供的需单位出具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6)辐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7)辐射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监测报告结论需符合有关标准和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8)管理规章制度方面资料:

①辐射防护安全与环保管理领导小组及其职责相关文件(明确了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②岗位职责;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制度;

④放射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⑤台账管理制度;

⑥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⑦辐射安全和防护监测方案;

⑧人员培训教育计划;

⑨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或措施;

要求:相关材料业主单位需存一份作为档案资料;办理许可证时规模可以先按规划规模来批准,不然许可范围、数量扩大后需重新办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资料-办理要求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2)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3.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2)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年度评估报告) 。内容应含: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自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包括个人剂量检查证明及超标说明和处理情况);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存在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4.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1)《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2)已备案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送交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4) 射线装置处置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盖鲜章);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式一份);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首次申请可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p.gov.cn/)完成注册、登录后,按办理类型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到政务大厅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的材料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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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资料-办理要求发布于2024-04-30 16:4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