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针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经营活动设立的准入资质。以下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
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视行业、文化行业、传媒行业等。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都需要办理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含外资成分,公司名称、章程需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
2.注册资本: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验资证明。
3.专业人员要求:至少配备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如编导、摄像、策划等,需提供学历证明或培训证书。
4.合规记录:申请前3年内,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机构未被吊销过许可证。
5.场地与设备:需提供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如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并配备节目制作所需设备,如摄像机、剪辑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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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和公司章程;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2.人员材料: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扫描件、学历证原件及简历。
3.资金证明: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申请流程
1.准备材料: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提交申请: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也可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3.审核与核查: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部分地区可能还会安排现场核查,核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
4.审批与颁证:审核通过后,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及相关事项
1.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到期前需办理续期手续。
2.年检要求:每年1月至3月需进行年检。
3.业务范围: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4.变更与注销:许可证上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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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2025年办理材料发布于2025-05-30 15:2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