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经营范围根据《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的规定,医疗美容诊所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
一、诊疗科目
1.美容外科;2.美容皮肤科;3.美容牙科;4.美容中医科。
二、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
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2)医技科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
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
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
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床位要求
床位设置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四、人员资质
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五、医疗用房
(1)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3)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张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
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设备
(1)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纹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2)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七、所需资料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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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安装指导
- 服务器环境配置
- 网站搬家/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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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医疗美容诊所》办理指导-美容院资质申请要求发布于2024-03-20 14: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