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
三、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技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超链)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履行违法信息过滤、公共信息巡查 用户资质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
六、当联网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请您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本平台提交变更信息,若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
七、当网站不再开办时,请您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本平台,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声明:请谨记木准企服唯一官方电话:18300003210,请勿轻信其他其他联系方式,一对一入口。如遇诈骗请及时联系我们将配合处理!
原文地址:网站域名公安部备案(非域名ICP备案)情况说明发布于2023-12-08 00: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