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三、我国网络宗教传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宗教的发展传播加剧了传统宗教格局变化的复杂性,增加了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网络宗教传播的主体分散,内容庞杂,信息量大,传播方式多元多变,加大了管理难度
(三)网络宗教活动中存在部分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甚至邪教组织也利用网络进行传播,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
(四)网络空间涉及宗教的热点问题和争论有所增多,特定条件下会危害到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乃至国家安全
法律依据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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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宗教证的地方)发布于2023-11-16 21: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