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性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宗教事务条例》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经过的程序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关于“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是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旨要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6、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开展哪些筹备工作?

答: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称民间非营利组织)。要设立这类社会组织,筹备工作不仅包括“硬件”(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的筹备,还包括“软件”(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等)的筹备。就“硬件”的筹备来说,现实中就有各类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相应房屋建筑等;二是改扩建,指已有房屋建筑,但不完全适合用于集体宗教活动,需要改造;三是租用或借用房屋来开展宗教活动。就“软件”筹备来说,要物色宗教教职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筹措日常维护经费等。特别要说明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申请筹备和申请登记。

7、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别标准是:一是设立审批的权限、权利等有所不同。筹备设立寺观教堂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批准可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经批准可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则不可以。二是要求具备的条件不同。寺观教堂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所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8、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需要对照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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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宗教互联网服务许可证考试难不难(考试部分题目分析)发布于2024-06-30 09: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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