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图书出版单位许可条件
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 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报纸出版单位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期刊出版单位许可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许可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许可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许可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许可条件
一、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二、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三、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四、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五、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七、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新闻出版许可证核发事项许可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许可程序: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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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出版物许可的种类(出版物行政许可办理条件)发布于2024-03-22 15: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