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约谈:

(一)通过发布、转载、传播宗教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宗教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服务形式、服务类别等范围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四)不落实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约谈的情形

声明:请谨记木准企服唯一官方电话:18300003210,请勿轻信其他其他联系方式,一对一入口。如遇诈骗请及时联系我们将配合处理!

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约谈的情形发布于2024-01-29 02: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