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 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该如何申请?

答: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省人民 政府出版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2.对宗教类出版物或涉及宗教内容的刊物有哪些规定?

答:(一)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 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不得销售;(二) 非宗教出版物刊载、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宗教的内容,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三)转载、摘编互联网上涉及 宗教的内容,应当进行核实;(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运送、销售、复制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进境的宗教类出 版物。

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法的信息应该怎么做?

答: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并及 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可以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者宗教培训班吗?

答:不可以。

5.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广东省进行宗教活动,需要遵守哪些 规定?

答:(一)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干涉和 支配中国宗教事务,(二)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 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 班;(三)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擅自招收宗教留学人员;(四)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宗教 聚会活动、散发宗教宣传品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互联网办理宗教资质有哪些要求?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邀请或者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在广东省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 经费。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正确。

7.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 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有需要时可以作抵押。这种说法正确 吗?

答:错误。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 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 物投资。

8.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 所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需要征求哪些单位同意?

答: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 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9.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将房屋进行出租吗?

答:可以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出租。

10.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其活动场所内依法设立哪些经营网 点?

答: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其活动场所内依法设立从事经销合 法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等经营活动的经营网 点。

11.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哪些地方?

答:应当用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 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12.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 兴办公益慈善事业有哪些规定?

答:(一)为公益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设立公益慈善项目和 慈善组织的,可以依法享受或者参照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 策;(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不得以被救助人或其亲属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不得在公益 慈善活动中发放宗教宣传品,不得在救助物资及其包装上印 有明显的宗教标识。

13.可以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 人银行结算账户吗?

答:不可以。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

14.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 户。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正确。

15.宗教活动场所筹备期间或者筹备完成后未办理登记手续 对外开放或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的,将受到何种处置?

答: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批准设立机 关责令相关宗教团体更换筹备组织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 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予以没收。

16.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何种处置?①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 临时活动地点设置用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设施的; ②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 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 品等进行传教的; ③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答:(一)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 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情节严重的,并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有违法所得、非法财 物的,予以没收;(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前 款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改组管理组织。

1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 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不 备案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一)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二) 情节较重的,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四)有违法所得、非法 财物的,予以没收;(五)举行前述宗教活动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18.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 及其他交流活动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的,或者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开展对外交流活动未办理相 应手续的,将受到何种处置?

答:(一)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二)情节较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情 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组管理组织;(四)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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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办理宗教资质有哪些要求?发布于2023-12-23 03: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