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登记在省外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在省外的申请人,可否向本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答:不可以。应当向组织所在地即组织注册登记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开设的微信群、QQ群,是否需要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答:微信群、QQ群属于半隐私场景,不需要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但要遵守《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在群内传教、讲经讲道、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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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宗教许可证申请条件

非宗教界主体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能否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讲经讲道?

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哪些申请主体可以在互联网上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哪些禁止性内容?

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个组织想同时通过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可以合并申请吗?

可以。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中的“服务形式”一栏可同时勾选多种服务形式,一表申请,一证许可。

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否需要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培训?

答:根据《办法》要求,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并提交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首次上岗前,应当参加由省民族宗教委或者受其委托的相关组织举办的教育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

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申请主体是什么?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什么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答: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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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民族宗教互联网发布于2024-10-20 2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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