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许可的依据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二、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类别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1.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是指对宗教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服务;
2.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宗教信息的服务;
3.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宗教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审批主体和时限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省民宗委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民宗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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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宗教许可证办理的说明发布于2024-10-19 22:5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