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宗教(道教)许可代办地区:

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

设立西藏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醒:从事西藏道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需要办理西藏道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1)设立宗旨不违背《西藏道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依法办教、依法管理)、第四条(独立自主自办)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西藏道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西藏道教活动的西藏道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西藏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互联网宗教许可证办理

《西藏道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西藏道教活动场所,由西藏道教团体向拟设立的西藏道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

设立西藏道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西藏道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依法办教、依法管理)、第四条(独立自主自办)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西藏道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西藏道教活动的西藏道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西藏道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西藏道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西藏道教活动场所,由西藏道教团体向拟设立的西藏道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西藏道教事务部门。

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西藏道教神灵崇拜、历史人物崇拜、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四种类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西藏道教特点的庙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西藏道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西藏道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西藏道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西藏道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道教或者不信仰道教,不得歧视信仰道教的公民和不信仰道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道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道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道教团体和道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西藏道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

西藏道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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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西藏道教活动许可证(西藏道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发布于2023-11-27 1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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