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宗教事件管理,落实《宗教事件条例》相关规定,国家宗教事件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门克日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3月1日,该《办法》开始施行。现就《办法》予以解读:

《办法》全文共5章36条,分为总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办法》规范的行为界说

本办法涉及两个根本概念:一是互联网宗教信信息;二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根据《办法》第二条与第六条相关内容予以明确。

互联网宗教信信息指的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情势,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指的是“包罗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流传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二、《办法》对违法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与行为有哪些内容?

(一)任何个人和构造发布下列宗教信息属于违法

①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向导,粉碎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同一、民族连合和社会稳定,宣扬非常主义、可怕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②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③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④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⑤粉碎差异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⑥鄙视、欺侮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侵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正当权益的;

⑦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⑧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构造、逼迫未成年人到场宗教活动的;

⑨以宗教名义举行贸易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⑩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在互联网上的以下行为属于违法

①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②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构造、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三)除特定情况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在互联网上发布下列信息属于违法

特定情况指的为两种:

一是第十五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期间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加入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二是第十六条规定的“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对外须使用假造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到场教诲培训的人员举行身份验证。”

除此两种情况外,《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构造发布的以下5方面内容都属于违法:

①网上传教

②开展宗教教诲培训

③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④在互联网上构造开展宗教活动

⑤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三、怎样正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办法》规定正当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条件是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哪些主体可以或许申领《许可证》?

《办法》第六条规定: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构造或者非法人构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根据第六条全部条款分析,可以或许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人紧张分三类:

一是正当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二是互联网平台公司;

三是其他构造。

个人不能申领《许可证》。境外构造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构造也不能申领,且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即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相关服务)。

(二)怎样申领《许可证》?

1、《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提出申请;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行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件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存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身份证件;

②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到场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本领的情况阐明;

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能保障措施材料;

④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办法和资金情况阐明;

⑤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背国家宗教事件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⑥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⑦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2、申请名称要求:申请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雷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3、审批流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证图片

(三)《许可证》使用、变更与有用期

①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

②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庞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存案。

③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④《许可证》有用期3年。有用期届满后拟继承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四、怎样规范地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

(一)规范发布讲经讲道内容

第一是发布主体,《办法》明确,必须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

第二是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

其三是人员,只有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才可以讲经讲道;

其四是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期间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其五是管理,要求加入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这些规定既赋予了正当宗教团体、院校、寺观教堂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开展讲经讲道的权利,又有用防范非法宗教构造和个人在互联网上拉拢信徒,举行非法活动。

(二)规范开展网络宗教培训

第一是主体。开展网络宗教培训的主体只能是取得《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宗教院校是造就爱国宗教后备人才、培训在职宗教教职人员的紧张基地,宗教院校可以根据办学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互联网宗教教诲培训;

第二是平台,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对外须使用假造专用网络连接;

第三是人员,到场教诲培训的人员只能是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并且要举行身份验证。这一规定,既表现了对宗教传统教诲的尊重,也表现了对宗教事件依法管理的与时俱进。

(三)规范发布其他宗教信息

其他任何构造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发布宗教信息;平台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取得许可证的平台,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五、详细监管部门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国家宗教事件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监管职责,并规范了相关行政行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17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件局按规定步伐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 家 宗 教 事 务 局 局 长 王作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 肖亚庆

公 安 部 部 长 赵克志

国 家 安 全 部 部 长 陈文清

2021年12月3日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件条例》等法律法规,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实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罗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流传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服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对峙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对峙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顺应,维护宗教温顺、社会调和、民族和睦。

第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对峙掩护正当、制止非法、遏制非常、抵抗渗出、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宗教事件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举行监视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调和机制。

第二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直播等情势,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构造或者非法人构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能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办法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背国家宗教事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构造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构造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存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到场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本领的情况阐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能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办法和资金情况阐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背国家宗教事件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件局订定。

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行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件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雷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件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宗教事件局印制。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还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影响许可条件庞大事项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其他事项变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存案。

第十二条 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用期3年。有用期届满后拟继承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向导,粉碎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同一、民族连合和社会稳定,宣扬非常主义、可怕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粉碎差异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鄙视、欺侮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侵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正当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构造、逼迫未成年人到场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举行贸易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调和、期间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加入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步伐、论坛等对外须使用假造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到场教诲培训的人员举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构造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构造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笔墨、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第十八条 任何构造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构造、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第十九条 任何构造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构造在互联网上开展慈善募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服务的,应当与平台注册用户签订协议,核验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流传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生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第二十三条 宗教事件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一样寻常引导、监视、查抄,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连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担当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理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依法共同处理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监视管理,防范和处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防范和处理境外机构、构造、个人,以及境内机构、构造、个人与境外机构、构造、个人相勾结在互联网上利用宗教举行的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遮盖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事件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警告。

私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件部门会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宗教事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注册用户违背本办法规定的,由宗教事件部门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流传平台提供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定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同时还违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对互联网消息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宗教事件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影戏主管部门、出版主管部门等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件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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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解读(如何获得宗教许可证)发布于2023-11-16 10: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