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3、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如何处置?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擅自举行”,是指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的大型宗教活动,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也包括其他的单位或个人。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答: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提供或协助提供房屋及其他条件给非法的组织、人员开展宗教活动是违法的吗?

答: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什么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7、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怎样处理?

答: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山东省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答: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什么是佛教道教商业化?

答: 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领域,将寺庙宫观变为牟利工具,赚取商业利益,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和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

10、佛教道教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投资建造寺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佛教道教为招牌打造旅游景区,助推“宗教热”。

二是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资产推向资本市场。

三是一些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或组织,雇佣假僧假道,乱烧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

四是一些寺观和教职人员受商业化的侵蚀,教风不正,戒律松弛,追逐名闻利养,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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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考试-申请宗教证要求发布于2024-06-30 10: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