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答: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
2、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某种原因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接受或开展宗教教育。(五)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主要义务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服从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3、非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吗?
答: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4、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教职人员认备案管理的依据主要有《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
5、宗教教职人员如何备案?
答:《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不予备案。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从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来看,考虑到了基层宗教团体不健全的情况,目前,宗教教职人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6、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答: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是: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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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信息考试模拟题-国内代办宗教证发布于2024-06-30 10:0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