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的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坚持民族平等和维护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政策: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2.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什么?

答: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3.现阶段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方针是什么?

答:要坚持国家帮助和兄弟民族互相支援与少数民族艰苦创业,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

4.民族工作“三和”的内容是什么?

答:各民族和睦相助,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5.民族团结关系有哪“三个离不开”?

答: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6.民族工作的“三句话”。

答: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民族团结工作有哪“四个维护”?

答: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8.习近平总书记对各民族提出“五个认同”的内容是什么?

答: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9.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不论是聚居还是散杂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10.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答: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是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11.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答: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处理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12.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答:在政治权利方面,充分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努力推进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3.城市民族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答: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14.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规定

答: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

15.关于禁止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的规定

答:对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生活方式,不能不负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

16.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答:尊重、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适应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7.中国有多少个民族?

答:有56个民族:汉族、壮族、满族、回族、苗族、维吾尔族、土家族、彝族、蒙古族、藏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朝鲜族、白族、哈尼族、哈萨克族、黎族、傣族,畲族、傈僳族、仡佬族、东乡族、高山族、拉祜族、水族、佤族、纳西族、羌族,上族、仫佬族,锡伯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景颇族、毛南族、撒拉族、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兹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珞巴族。

18.广西境内有12个世居民族

答:壮族、汉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回族、京族、彝族、水族、仡佬族。还有满族、布依族、蒙古族、朝鲜族、白族、藏族、黎族、土家族、裕固族等40多个民族成份。

19.天峨县有多少个民族?

答:天峨县境内聚居着壮族、汉族、瑶族、毛南族、侗族、苗族、布依族、仫佬族等8个世居民族。还有水族、土家族、回族,黎族、彝族、满族、佤族、哈尼族、土族、白族、裕固族、傣族等12个民族成份。

20.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2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2、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23、十九大对宗教工作是怎么部署的?

答:十九大报告关于宗教工作的三句话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4、我国《宪法》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什么?

答: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5、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宗教具有鲜明的群众性的特点,必须把宗教工作当成群众性工作来做,把能不能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26、坚持中国化方向的含义是什么?

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要使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宗教思想体系。

27、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包括哪五种关系?

答: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28、什么是宗教极端主义?

答:“宗教极端主义”是以宗教的名义,歪曲宗教教义,用极端思想、极端行为危害社会和谐、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认知体系和行为模式,具有欺骗性、排他性、暴力性等特征。宗教极端主义打着宗教的旗号反宗教,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本质上不是宗教。

29、宗教与迷信的区别是什么?

答:相同点:宗教和封建迷信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都是在有神论的思想基础上产生。

不同点:宗教是一种思想信仰、一种世界观,有系统的教义教规,一定的宗教制度、宗教组织、宗教仪式、宗教活动以及入教手续,是一种文化现象。所有这些,封建迷信是无法比拟的。封建迷信一般是指诸如巫婆神汉、占卦算命、揣骨相面、风水阴宅、驱鬼治病、扶降神、测字圆梦、神水神药、消灾祈雨等等迷信活动。迷信职业者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党和政府对封建迷信采取坚决取缔的政策。

30、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性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3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管理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印发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32、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应开展哪些筹备工作?

答: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或称民间非营利组织)。要设立这类社会组织,筹备工作不仅包括“硬件”(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等)的筹备,还包括“软件”(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等)的筹备。就“硬件”的筹备来说,现实中就有各类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指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建相应房屋建筑等;二是改扩建,指已有房屋建筑,但不完全适合用于集体宗教活动,需要改造;三是租用或借用房屋来开展宗教活动。就“软件”筹备来说,要物色宗教教职人员,成立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筹措日常维护经费等。特别要说明的是,无论属于上述哪种情况,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过两道程序,即申请筹备和申请登记。

33、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别标准是:一是设立审批的权限、权利等有所不同。筹备设立寺观教堂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寺观教堂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批准可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经批准可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则不可以。二是要求具备的条件不同。寺观教堂建筑物产权归该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所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其主要建筑设施相对独立,并符合该宗教的传统规制。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宗教活动场所,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34、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需要对照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标准,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

35、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如何产生?

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团体在递交《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的同时,要提出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织的组建方案,提交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的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立民主管理组织。

36、《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7、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依据是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标准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验收参考标准》。

38、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实行民主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二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39、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合法收入?

答: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五)政府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这些收入都是场所收入,不是个人收入,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40、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吗?

答:个人、企业投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宗教事务条例》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1、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处理?

答:《宗教事务条例》对个人、企业投资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是宗教团体,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国宗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不愿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的,应改作他用,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设立捐献箱(功德箱),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42、哪些人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答: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

43、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某种原因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接受或开展宗教教育。(五)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主要义务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服从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44、非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吗?

答: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45、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宗教教职人员认备案管理的依据主要有《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等。

46、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答: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是: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47、为什么要确立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的备案制度?

答: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进行备案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由于宗教教职人员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应当接受政府必要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确定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认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确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8、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务?

答:《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

49、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5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假僧假道)进行宗教活动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1、在我国正常宗教活动主要有哪些?

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信教公民在正式开放的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进行的诵经、讲道等,以及教徒在自己家中进行的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也不得到未经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和参加宗教活动。

52、是否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居民家里开展集体宗教活动?

答: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此规定对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人员。

53、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吗?

答:按照宗教习惯,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如祈祷、诵经、礼拜、封斋等,这属于个人宗教活动。但是,信教公民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与生活。

54、什么是大型宗教活动?

答:大型宗教活动,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其中,所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就是说由2个或2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联合举行,或者至少有来自2个或者2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教公民参加的大型宗教活动。“超过场所容纳规模”,就是说活动规模整体上已经超过宗教活动场所的容纳限度。

55、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56、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二)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四)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人和安全措施;

(六)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七)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57、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如何处置?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擅自举行”,是指未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的大型宗教活动,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也包括其他的单位或个人。

5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否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答: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提供或协助提供房屋及其他条件给非法的组织、人员开展宗教活动是违法的吗?

答: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0、什么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只能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61、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怎样处理?

答: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2、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什么是佛教道教商业化?

答:?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最重要的一点是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领域,将寺庙宫观变为牟利工具,赚取商业利益,损害佛教道教界的合法权益和佛教道教清净庄严的形象。

64、佛教道教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投资建造寺观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佛教道教为招牌打造旅游景区,助推“宗教热”。

二是一些组织或个人将寺观视为牟利工具,进行承包经营,甚至将其作为企业资产推向资本市场。

三是一些非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或组织,雇佣假僧假道,乱烧香、乱放生、乱设功德箱,非法开展宗教活动,收取宗教性捐献。

四是一些寺观和教职人员受商业化的侵蚀,教风不正,戒律松弛,追逐名闻利养,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诟病。

65、国家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66、什么是高香?

答:国家制定的《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规范》,对高香的规定是:宗教活动场所燃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超过此标准的为高香,不得在宗教场所销售燃用。同时还规定,香原材料不得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点燃香体,熄灭火焰后,不得再产生可见的火焰。

67、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燃香的规定是:2009年,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规定各地寺院宫观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行为;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佛教、道教界发出倡议,国家宗教事务局号召香客采用“环保线香”和鲜花供奉。

68、烧香、放生也涉及商业化问题吗?

答:《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对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烧香、放生本是佛教道教信众传统的信仰行为,但近年来乱烧香、乱放生引起的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比如乱烧香、烧高香引发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乱放生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和人身伤害等。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乱烧香、乱放生还导致产业利益链的形成,产业利益链出于逐利的目的,反过来又通过宣传错误理念,诱导和推动乱烧香、乱放生现象愈演愈烈,造成恶性循环。

69、制止乱烧香活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佛教道教团体、场所和教职人员要倡导文明敬香,优化寺观环境。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70、制止乱放生活动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71、公民是否可以随意开展放生活动?

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规定:增殖放流应当遵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流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流水生生物的损害。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72、如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活动?

答: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引导佛教道教界增强法律意识,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其教义教规相符的经营活动,依法加强对场所设立的素餐馆、法物流通处等经营网点的监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73、可否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74、什么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答: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是指露天宗教造像的高度比较高,或者在一定范围内露天造像的数量比较多。《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宗教造像的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宗教造像数量超过10尊。具体说,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越过10米;一类是指群体的造像,每尊虽高度(含基座)或长度未超过10米,但数量超过10尊。

75、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6、旅游景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能否设立功德箱?

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15〕32号)规定:功德箱只能设立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接受宗教性捐献。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以功德箱或其他形式收取宗教性捐献。

77、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有什么新规定?

答: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目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发布后从其规定。

78、对各级党委政府、党政干部治理宗教商业化的要求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9、什么是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答: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80、外国人可不可以在我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81、外国人可不可以在我国境内传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外国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行宗教培训班。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三)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六)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七)散发宗教宣传品;(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82、外国人可不可以在我国境内讲经、讲道?

答: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入境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83、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规进行宗教活动怎样处理?

答:境内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违规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可否同我国进行交往活动?

答:凡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须由中方单位提出申请,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85、什么组织有资格进行宗教教育培训?

答:只有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才有资格进行宗教教育培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86、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怎样处理?

答: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7、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正确的教育培训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88、什么样的宗教团体才是合法的?

答:成立宗教团体,必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并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为合法。

89、申请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成立宗教团体的需要;

(二)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三)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宗教团体。

90、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之间关系是:就社会组织的性质来说,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由于宗教团体是由本宗教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代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对本宗教的教务活动(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协调的职责。如,《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并负责筹建;寺观教堂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宗教教职人员要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要经宗教团体同意等。

91、哪些行为属于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答:国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包括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发放宗教宣传品,在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宗教传播等。

92、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可以前往国外朝觐吗?

答: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朝觐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什么组织有资格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

答: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94、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95、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分别由谁承担?

答: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宗教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

96、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保证基层宗教工作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基本人员编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基层单位要有专人或专门宗教工作机构,履行依法管理职能。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严格落实乡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97、对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8、增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五个认同”是什么?

答: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99、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五观”是什么?

答: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100、如何做好宗教工作?

答: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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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宗教互联网服务许可证考试答案-宗教互联网考试发布于2024-06-30 0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