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规定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培训机构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八)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二、填写规范

(一)名称:填写培训机构全称。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除填写学校全称外,还可以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简称。

(二)地址:填写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一填写。

(三)校长:填写经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四)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

(五)学校类型: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类型,分别为:营利性培训机构或者非营利性培训机构。

(六)办学内容: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层次、类型、形式等。

1.层次为:非学历教育培训;

2.类型分为:

(1)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2)普通高中学科类校外培训;

(3)中小学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或者填:中小学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校外培训;

(4)高考复读辅导/中考复读辅导/同等学力考试辅导;

(5)社会人员文化培训/成人高考培训/自学考试培训;

(6)涉外非学历教育培训;

(7)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办学内容。

其中,面向具有中小学生学籍的学生举办的培训,选择(1)至(3)的内容填写;面向成人或者不具备中小学生学籍的其他人员举办的培训,视具体招生对象选择(4)至(7)的内容填写。

3.形式为:非全日制或全日制。此外,除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之外,其他类型的校外培训允许多种业态同时经营。即上述(2)-(7)可以同时多选,但不得与(1)混淆。

(七)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全称。

(八)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月。有效期应当与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各类培训年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九)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十)编号:15位数,其中:

1.第1位数为审批机关代码:“0”为教育部,“1”为地方人民政府,“2”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3”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第2-7位数为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

3.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第8位数为机构类别代码,统一填“7”。各数字代码含义:“0”为本科层次及以上教育学校,含普通本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独立学院等;“1”为专科层次教育学校,含高职(专科)学校等;“2”为其他高等教育学校,含成人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3”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高中、成人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4”为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等;“5”为初等教育学校,含普通小学、成人小学等;“6”为学前教育学校,含幼儿园等;“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含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等。

4.第9-14位数为培训机构排序。

5.第15位数为培训机构法人类型:“8”为非营利性培训机构,“9”为营利性培训机构。

6.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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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东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管理要求和填写规范发布于2024-05-15 0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