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以下简称“指导员”)的选聘办法、工作职责、重点任务,提高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夯实创建工作基础,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
二、选聘办法
(一)选聘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热爱民族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常识;熟悉所在辖区或单位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交流,擅长做群众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身体健康。
(二)选聘数量。在民族工作任务相对较重的乡镇、街道、机关、社区、村、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及窗口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等区域、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各选聘1至2名指导员。
(三)选聘范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干部,特别是宗教专干、民宗助理、政法委员;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成员,民政协理员,人民调解员;学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连队、“两新”组织负责人;少数民族群众代表等。
(四)选聘程序。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指导员人选,并及时将指导员名单报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备案。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本市指导员名单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
三、工作职责
指导员负责指导所在单位、区域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当好“政治引领员、政策宣传员、活动组织员、维稳调解员、民情联络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认真组织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及民族常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按照民族工作部门的具体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石榴花开”民族团结进步品牌建设为抓手,结合实际指导有关区域、部位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三)突出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原则,着力深化主题内涵、创新方式载体、扩大社会参与,搭建更多各族群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的平台,提升创建效果。
(四)积极为推动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进民生福祉,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献计出力。
(五)热情为有特定需求和困难的各族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六)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体活动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七)积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排查化解涉民族因素风险隐患,主动收集报送可能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信息,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调解工作,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广泛真实地收集各族群众意见建议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转达给相关部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九)完成民族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重点任务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同行业领域情况各不相同,创建工作要找准切入点,坚持精准创建,防止“一刀切”。进机关重点是做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表率,在履职尽职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企业重点是引导企业广泛吸纳各族员工就业,团结各族员工致力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履行好社会责任。进社区(村)重点是着力巩固拓展各族居民安居乐业的互嵌式环境,促进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进乡镇(街道)重点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战略。进学校重点是把民族团结作为重要课程,确保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课堂、进头脑。进连队重点是指导连队和驻地所在地方弘扬军爱民、民拥军的优良传统,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发展。进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四进”活动中,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同时,要逐步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和新经济组织的创建力度。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管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全省指导员工作,建立全省指导员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市、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指导员开展工作。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定期召开指导员例会,了解工作进展,进行工作指导。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为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搞好服务,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走访慰问、订阅报刊、听取意见建议等方式,支持指导员工作,调动指导员积极性;利用微信群、工作简报等载体,为指导员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
(二)教育培训。省、市两级民族工作部门将指导员培训列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培训,采取专家授课、交流研讨、互观互检、外出考察等多种方式,重点进行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创建实务等方面的学习,提升指导员的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使创建工作干有方向、学有榜样、做有标杆、超有目标,确保创建工作实效。
(三)动态调整。指导员原则上每3年集中调整一次。期间根据个人发挥作用情况、本人意愿、身体健康状况、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情况等,对指导员进行适时调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冀民委〔2020〕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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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指导员管理办法发布于2024-04-09 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