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六)对涉密场所、涉密设备等进行实地查看;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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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涉密印制资质现场审查程序(审查流程)发布于2024-03-14 2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