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是否可以进行剧名变更?
备案公示审核是严肃的电视剧拍摄制作管理环节,经过备案审核公示的剧名,不宜随意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剧名的,须在完成片审查环节,经省局和总局完成内容审查后,在确保导向正确、内容与片名一致的前提下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需报哪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已公示的电视剧剧目,如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允许吗?如果允许,需办理什么手续?
凡已公示的电视剧剧目,须按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须对主题思想、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申报备案公示手续。
四、全国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须提交哪些材料?
(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其中:宗教类题材需要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四)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上述材料的受理和存档工作(特殊题材剧目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传真上报总局);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上述纸质材料的受理和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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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过程中一些问题解答发布于2024-03-09 02: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