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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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章发布于2024-01-25 11:49:41